安全無小事,責任大于天。廣東省修訂并施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通過構建系統完整、責權清晰、監管高效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為筑牢安全生產屏障提供堅實的法治支撐。
條例強化了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明確政府和部門以及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強化基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針對容易引發事故的行業領域、危險作業和重點環節,條例堅持分類施策,強化不同行業領域、關鍵性作業和環節的安全管理。
條例明確了餐飲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管部門,規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實施監督管理;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此外,針對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建設工程拆除作業等危險作業,條例要求完善現場管理制度,明確建立現場作業制度?;ば袠I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區域或者管廊上的動火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經審批后開具安全作業票證。
同時,條例健全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救援制度,要求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詳細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法律的生命重在實施。條例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圍繞條例的各項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廣東將制定出臺配套規定,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安全風險管控機制,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日常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等,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